肾挫伤可以鉴定伤残吗(肾挫伤法医鉴定能算轻伤吗)

天津交通事故 0 103

肾挫裂伤能评上伤残吗

治疗出院二个月后,委托当地法医院或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一般情况肾破裂并手术修补的,可以认定为十级伤残;但肾挫伤是否等于肾破裂还是比较专业,建议咨询专业鉴定机构。

肾挫伤可以鉴定伤残吗(肾挫伤法医鉴定能算轻伤吗) 第1张

肾损伤保守治疗算几级伤残

1、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肾挫裂伤保守治疗,可以评上伤残十级,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的。

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十级: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肾挫伤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

肾挫伤 司法鉴定 标准,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 与 职业病 伤残鉴定 等级分级标准,肾损伤,可以构成10级 伤残 标准,依据肾挫伤发生的原因以及状况确定伤残程度,等级划分,轻伤是指组织器官在一定程度造成损伤,致使部分功能丧失,其伤残程度在 轻微伤 害与重伤之间。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依据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 工伤 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j)十级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你说的情况,可以构成 十级伤残 , 按照《人体 轻伤鉴定标准 》属于轻伤 。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 轻伤鉴定 提供依据。 2、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3、 肾损伤时常伴有颅脑、胸腹内脏器、骨折等严重损伤。由于这些损伤的症状严重,常使人忽视了肾损伤的表现。 3、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二、肾挫伤的发生原因 肾挫伤伤的临床表现颇不一致。有其它器官同时受伤时,肾挫伤的症状可能不易觉察。其主要症状有休克、出血、血尿、疼痛、伤侧腹壁强直和腰部肿胀等。肾可在挫伤下列情况发生: 1、直接暴力,肾区受到直接打击,伤员跌倒在一坚硬的物体上,或被挤压于两个外来暴力的中间。 2、间接暴力,人自高处跌落时,双足或臀部着地,由于剧烈的震动而伤及肾脏。 3、穿刺伤,常为贯通伤,可以损伤全肾或其一部,一般均伴发腹腔或胸腔其它内脏损伤。 4、自发破裂,肾也可无明显外来暴力而自发破裂,这类“自发性”的肾破裂常由于肾脏已有病变,如肾盂积水、肿瘤、结石和慢性炎症等所引起。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 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1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综上所述, 肾挫伤司法鉴定标准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轻伤是指肢体或者容貌等身体部分器官功能丧失或者障碍,一级和二级 伤残等级 属于轻伤,肢体残废或者容貌以及其他器官丧失功能,对身体健康有重大损害,属于重伤,轻微伤害是指器官轻微障碍。

肾挫伤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肾挫伤司法鉴定标准,依据劳动能力鉴定与职业病伤残鉴定等级分级标准,肾损伤,可以构成10级伤残标准,依据肾挫伤发生的原因以及状况确定伤残程度,等级划分,轻伤是指组织器官在一定程度造成损伤,致使部分功能丧失,其伤残程度在轻微伤害与重伤之间。肾挫伤伤的临床表现颇不一致。有其它器官同时受伤时,肾挫伤的症状可能不易觉察。其主要症状有休克、出血、血尿、疼痛、伤侧腹壁强直和腰部肿胀等。肾可在挫伤下列情况发生:1、直接暴力,肾区受到直接打击,伤员跌倒在一坚硬的物体上,或被挤压于两个外来暴力的中间。2、间接暴力,人自高处跌落时,双足或臀部着地,由于剧烈的震动而伤及肾脏。3、穿刺伤,常为贯通伤,可以损伤全肾或其一部,一般均伴发腹腔或胸腔其它内脏损伤。4、自发破裂,肾也可无明显外来暴力而自发破裂,这类“自发性”的肾破裂常由于肾脏已有病变,如肾盂积水、肿瘤、结石和慢性炎症等所引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